一、优惠政策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国家更新了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原文件废止。
其他:招投标、政府科研项目、新三板等活动的前提条件;增强企业知名度。
二、申报对象
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企业。
三、申报时间
每年2-3批
四、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